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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要用证据说话
2008-03-05 09:33:22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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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普通市民的维权意识令人欣喜地日益加强,可是在维权过程中暴露出的证据意识的缺失,却再一次让维权部门有些难堪。 市民举证意识普遍淡薄
周高兴兴冲冲地去酒店参加同事的婚礼,孰料却被酒店的旋转门夹伤了脚。因索赔一事协商未果,周高兴一纸诉状将酒店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庭审中,酒店方辩称周高兴并非在本店夹伤,并向法庭提供周高兴就诊时的院方病历,病历上记录的致伤原因是“自行摔伤”。而周高兴称就诊时自己并未陈述受伤原因,“自行摔伤”的结论是院方自行填写的,并向法庭出示了自己事后要求医院补充出具的说明,证明系被外物夹伤。而辩方却认为这一证据不能采信。
庭审辩论的焦点明确胶着在周高兴是否确被酒店旋转门夹伤这一情节。周高兴未能向法庭提供能够直接证明这一事实的有力证据,也许只是一张手机拍摄的现场照片,也许只是一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然而,这些证据在关键时候却令人遗憾地缺失着,更加令人遗憾的是这个问题普遍存在,折射出了普通市民证据意识的淡薄。
其实并不只是打官司需要证据,通过消费者协会、质监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进行投诉维权都需要证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支付医疗、护理等费用,同时也要求消费者能够提供足以证明消费关系成立或权益受损害的确凿证据。但记者在省、市消费者协会了解的情况都显示,许多前来投诉的消费者拿不出权益受损害的确凿证据,甚至没有保留或索取发票,连自己是否在投诉商家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都不能证明,权益索赔更是无从谈起!
谨记“谁主张谁举证”
基于现行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庭要求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各自就自己的诉讼提供证据。当事人就成为民事审判中主要的证据提供者,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从而使法官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心证。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鹏虎正在代理一宗消费者诉讼商场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是家住莲湖区西仓南巷的周女士,她诉称自己在2007年2月21日下午与朋友来到位于西安市西大街的某大型商场购物,当日正值商场试营业,大门处的玻璃擦得格外干净且未贴有任何警示标志,自己在进门时误撞到大门西侧的落地玻璃上,当场被撞得鼻破血流,跌倒在地。在商场工作人员的陪护下,周女士到医院拍片确诊为鼻骨骨折。此后一直到当年三月底周女士多次去医院治疗,后周女士发现自己鼻腔里经常流清水,经西京医院,交大第二附属医院专科会诊,确诊为“脑脊液鼻漏”、“鼻骨骨折”。医生要求周女士住院治疗,但是商场已不愿再支付周女士的医疗费用,经多次交涉,商场只同意给周女士支付3000元的医疗费,无奈之下周女士只好自己又拿了2000元才凑齐了住院费。2007年11月3日,周女士以商场疏于管理致使本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商场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
周鹏虎律师认为,虽然此案胜诉把握相当大,但如果周女士能把当时受伤的情景和当时商场的玻璃门上未贴有任何警示标志的现场情况以照片的形式锁定为证据,那么案件的胜算更大,证据意识的缺失再一次让消费者在用法律维权的道路上走得艰难。
为自己举证其实并不难
如今消费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每年“3·15”维权典型案例的危害度和惊人度都在不断升级,而稍有规模的商家也都设有专人甚至是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因此在消费活动中,“证据”意识尤其要加强。
也许有人会说,每一个人都没想到会打官司,要什么证据意识,况且不是每个人都会随身带着照相机或是有能照相的手机,怎么锁定证据,怎么取证?
周鹏虎从事律师职业已经有10多年了,结合自己多年的从业经验和多次代理消费纠纷官司的经历,他再三告诫消费者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以备在出现消费纠纷后有效有力进行维权。“其实,取证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周律师说。
首先在选购商品时,一定要有证据意识,购物时要检查“四证”是否齐全。索取发票时,也要检查日、月、年、商品的型号、全称是否正确、规范,千万不要轻信“出了问题保证解决……”之类的承诺而不向商家索要发票。需知,如果缺乏“证据”很可能会在解决问题时“死无对证”,有理说不清。
其次,如果在消费中碰到类似意外伤害等情况,应注意保留证据。当时应保护物证,用手机对现场拍照或录音;或者找到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旁证,比如请身边就餐者留下电话号码,必要时为自己作证;也可让经营场所负责人当场在事情经过上签字,作出赔偿承诺;伤情较重的,还可打110报警,出警记录也可作为将来认定责任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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